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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大专院校排名 西安军转安置办法

今天天天高考网小编整理了军转大专院校排名 西安军转安置办法,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好的帮助到考生及家长。

深圳军转干部安置接收条件?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1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深圳军转干部安置接收条件如下: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愿意履行所报职位职责,为特区建设服务。

2、身体健康。

3、报公务员职位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以上文凭。

4、报公、检、法、司、边境、海关职位的,身体条件和奖惩情况等需同时符合警察录用的有关要求,具体条件参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有关文件规定(《广东省公安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资格审核办法》、《公务员(含警察)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5、医疗卫生专业(医、药、技、护等)军转干部,限报职位名额表上注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职位。

扩展资料: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 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参考资料来源: 深圳人社局官网-关于做好2018年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西安军转安置办法

在很多时候,我们可能会想要在退伍的时候进行转业,如果我们满足转业的条件,相关的军人转业安置方式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西安军转安置办法
接收条件
(一)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1、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省籍在陕西就读的高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陕西有常住户口的(截止时间为安置当年3月31日,下同);
3、配偶已随军并在陕西有常住户口的;
4、父母在陕西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5、配偶父母在陕西有常住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6、父母在陕西有常住户口,本人未婚的;
7、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陕西、从陕西入伍、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陕西的;
8、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在陕西有常住户口,也可以接收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9、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陕西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10、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与学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陕西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11、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陕西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截止时间为安置当年3月31日);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定点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7)对于参加过“**功”尚未彻底转化的;
(8)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以安置当年4月1日为准);安置当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
(9)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12、其他有关规定:
(1)非组织原因连续两年不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下一年度不再按计划分配方式接收安置,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可按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予以接收;
(2)符合功绩制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陕西省安置后,非组织原因不报到的,下一年度将不再享受陕西省功绩制分配待遇;
(3)安置在陕西省各级公务员(包括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岗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非组织原因不报到的,下一年度不再安置到公务员岗位;
(4)严重违反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总政治部《军队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公安部政治部《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现役干部档案材料分类参考目录》等规定,提供进陕有关证明材料或档案(入伍、考学、定级、任职、晋衔或立功受奖等主要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回部队,陕西省不予接收安置。
(二)西安地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西安地区安置。
1、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非西安籍在西安就读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分配入伍,下同),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西安有常住户口(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规定:常住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下同)的;
3、在西安地区部队服役期间,按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将配偶户口迁移到西安市并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截止时间为安置当年的3月31日)的;
4、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5、配偶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6、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本人未婚的;
7、在西安地区购买住房(原则上包含军队照顾团职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在西安地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下同)、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户口所在地与所购住房地点必须一致,下同)满2年,无工作的;
8、在西安地区为父母或配偶父母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父母或配偶父母必须同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
9、在西安地区为子女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西安、从西安入伍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西安的;
11、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西安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西安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12、具有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西安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1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西安地区不予以接收安置:
(1)对于服役部队驻地与配偶随军地(以《军队干部配偶随军审批登记表》批准的随军地点为准)不相符的;
(2)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但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地区以外,且有固定工作的;
(3)对提供进西安有关证明材料或档案(入伍、考学、定级、任职、晋衔或立功受奖等主要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回部队,西安地区不予接收安置。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可在其他地区接收安置。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按照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第12条相关规定处理。
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划分条件
符合西安地区接收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按照省直和西安市4.5:5.5的安置数量比例,依照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划分条件,分别予以接收安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直单位接收安置:
1、配偶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企业工作、退休,且其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
2、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均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企业工作、退休,且其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
3、配偶在西安非国有企业工作,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均在西安非国有企业工作,所在企业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配偶或父母在该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4、夫妇同为非西安籍军队干部,一方或双方同时转业,转业方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
5、被授予全军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
6、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陕西省接收条件,省级或中央驻西安单位急需的专业人才,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按规定程序报省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同意)。
除符合以上条件,由省直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外,其他符合西安地区接收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西安市接收安置。
安置办法
为完善功绩制排名选岗安置工作,陕西省2015年制定下发了《关于陕西省省直接收军转干部功绩制考试考核排名选岗安置意见的补充通知》(陕军转发[2015]1号),对部分考核项目和分值进行了完善。
(一)赋分项目、标准
1、服役年限
从入伍之日到批准转业当年的时间跨度。入伍前,在地方工作时间或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视为服役年限。
以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8年为基准,区别累计赋分。
服役8年以内的(含8年),每1年计1分;服役超过8年的,从第9年起,每1年计1.5分;服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1年计2分。
2、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转业时担任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从排级职务等级到师级职务等级(含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逐级递增赋分。
排职4分、副连职5分、正连职6分,副营职7分、正营职8分,副团职12分、正团职15分,副师职18分、正师职22分。专业技术和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3、军衔等级(文职级别)
转业时的军衔(文职级别)等级。
按照不同军衔(文职级别)等级,逐级递增赋分。
少尉2分、中尉4分、上尉6分、少校8分、中校10分、上校12分、大校14分。文职级别比照赋分。
4、领导职务
服役期间下达的有正式命令、负有领导责任的职务。
按照担任领导职务情况,兼顾担任基层主官经验丰富和任职时间,累计赋分。
担任领导职务1年以内的计l分,满1年不满3年的计2分,满3年的计3分,3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0.5分,担任过连、营、团级建制单位军政主官的,每个职务等级再增加2分。
5、学历
转业时所获得的最高学历。
按照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逐级递增赋分。
中专1分、大专2分、本科3分、研究生4分、博士5分。
6、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
国家和军队文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区分类别,以年为单位,累计赋分,艰苦边远地区划分依据国人部[2006]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既在艰苦边远地区又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应予以实际年限、分值累计计分。
在一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每1年分别计0.5分、0.7分、1分、1.5分、1.7分、2分。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每1年计1分。
7、奖励与处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分。
三等功至二等功奖励,依次递增赋分;受过警告以上处分,逐级递减扣分。奖励或处分,累计赋(扣)分。
对授予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战时荣立一、二、三等功,平时荣立一等功的,不进行考核具体赋分,直接排名,排名相等的,依据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军龄、任职时间、学历和年龄次序排列名次,优先排名选岗安置。
平时立二等功的,1次计15分;平时立三等功的,第一次计4分,之后每增加一次计2分,累计计分不超过10分。受到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处分的,分别计-3、-4、-5、-6、-7、-8分。受到党内处分参照行政处分等级扣分。因同一问题同时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的不重复扣分,按最高处分等次扣分。
8、培训:军转干部参加适应性培训考核、考勤成绩占3分。
9、其他
凡涉及时间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计算年限时,每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凡考核赋分中弄虚作假的,1次扣15分。
(二)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畅通具备条件的军转干部进入法制专门队伍的精神,对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军转干部可优先选择到法院、检察院。
(三)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由省军区转业办、武警转业办、公安现役移交办分别组织填写《陕西省省直接收军转干部功绩制排名选岗积分表》,积分表一式两份,随转业干部档案一并移交地方军转安置部门审定公示后,军转干部本人确认签字。其他未作规定的,依照(陕军转发[2014]1号)、(陕军转发[2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市(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转业军人
转业军人和复员及退伍军人有不同的概念。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陕西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深圳户口入户最新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1.身体健康;
2.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比如: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即软考)中级 资格考试里面的一项考试。软考中级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 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考试合格者将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用印的计算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证书 。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与会计、经济师、税务师、律师、建筑师等资格考试一样, 属于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法律依据】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核准类入户、积分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核准类入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积分入户,包括人才引进积分、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三个渠道。人才引进积分是指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达到一定条件,但不符合核准类要求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投资纳税积分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户籍迁入政策,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核准类、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市退役军人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转、军休、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政府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直接办理入户:
(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的高层次人才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持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鹏城优才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二)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五)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其中学士年龄在35周岁以下,硕士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博士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七)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八)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核验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及业务开展情况,发布人才引进业务负面清单。被列入人才引进业务负面清单的材料和事项,将不作为人才引进的申请依据。
第九条 不符合第八条条件,但达到一定学历、技术技能等水平的其他人才,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人才引进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条 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公安部门通过投资纳税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公安部门通过居住社保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条件的,直接办理核准类或人才引进积分入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5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15年,迁入深户后在深圳依法缴交社保累计满15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计划安排额度内申请入户。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三款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条第六款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五、六款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款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三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应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四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后续入户手续:
(一)符合核准类、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入户条件的人员,按入户类别分别向公安、退役军人、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南京市落户的具体条件

南京户口落户新政策。

日前,南京市人民政府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户籍改革意见》)、《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下称《户籍准入办法》)、《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下称《积分办法》)。

明确指出南京市外地人“积分落户”的户籍新政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符合直接申请户口迁入条件的外地人,需累积攒满100积分方可申请排队入户。原有的购房落户政策取消。

《户籍改革意见》明确,南京全面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准入条件的市外户口迁入政策,实行政策性与积分制的双轨落户政策。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南京市的合法权益。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扩展资料: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但达到积分落户的条件和规定分值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

(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七)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九)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学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安置南京的;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南京的。

属第三项情形的,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八条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侨务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现户口登记在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学生;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恢复户口的;

(七)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八)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的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

属前款第七项情形的,迁入后人均住所面积不作限制。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中,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农村地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并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公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通过投靠进行户口迁入的,应当征得户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住所合法使用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公安、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

参考资料: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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