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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殡葬专业院校排名 广东韶关殡葬用品批发市场在那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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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殡葬用品批发市场在那里啊

广东韶关殡葬用品批发市场在广东省韶关市南郊区镇江大道。韶关及周边地区的居民家里有白事的,都会在这里购买相应的殡葬用品。许多来自韶关周边地区的殡葬用品经销商也会来此地批发。久而久之,这里便成了韶关市具有相当规模的殡葬用品集散地。批发市场在四通市场那条路一直走,不要走福康医院这边,一直走走到三分之二的位置还没到火车站肯德基,就可以到了。

“单招生”为何大多数只能在省内读书?

高职单招,即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由高职院校根据自身专业教学需要设置考试科目,自行命题、考试、评价、组织技能考核和面试,自主划定录取标准,自主录取。高职单招一般于高考前完成录取,被高职院校单招录取的考生,无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通常来说,高职单招是全省统招,即只针对省内学生招生,不对外招生,但也有3所学校例外。这些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跨省高职单招招生试点工作,全国多个省份的学生都可跨省报考这些学校。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于1984年由国家民政部创办,现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民政部共建的湖南省教育厅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是全国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湖南省首批(8所)卓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在中国科教评价网发布的2018-2019年中国专科院校排行榜中排名第15。

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专业是长沙民政学院的特色专业,是国家高职示范院校重点专业和湖南省精品专业。该专业的开办填补了中国殡葬职业教育的空白,长沙民政学院所设的殡仪学院也被称为中国殡葬专业人才培养的黄埔军校。

2019年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在全国近20各省份进行了单独招生。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于2007年在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的基础上成立,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同时设在学院,主要承担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类高等职业教育、全国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民政职业技能鉴定、民政政策理论和社会工作研究等职能。

学校区位优势突出,教育资源丰厚,建有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906亩。学校依托民政行业,专业特色鲜明,设有16个专业,涵盖民政各个领域,为社会输送大批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类技能型人才。

2019年北京社会管理学院共面向四川、安徽、青海等10余省单独招生,其中面向甘肃、青海等部分省份开放所有专业。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毕业生工作场景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始建于1984年,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国家民政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原为民政部重庆民政学院,于2006年3月更名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学校位于重庆大学城内,占地700余亩,学校数字化设施、教学环境、实验实训条件一流,目前招生专业43个。

2019年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面向全国13个省招生,分别是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内蒙古、宁夏、福建、海南、广东、广西、陕西、重庆,跨省单独招生专业达到41个,涵盖各个行业领域,想跨省参加单招的同学可选择的专业非常广。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服装设计与工艺专业学生展示

以上就是2019年国内3所跨省单招的学校,学校都在全国一二线城市,对于想通过高职单招去往省外上学的同学来说,这3所学校都是不错的选择。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广东省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殡葬管理条例
xx广东殡葬管理条例
xx年广东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 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 是殡葬管理的机关,应切实加强,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
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工作。
第四条 各级 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的 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的规划和措施
(三) 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 ,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
第六条 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 有关殡葬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土葬的宣传教育。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土葬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的需要。
第八条 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
第九.条 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
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
第十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
第十一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 的人员,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 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
第十四条 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 区。土葬 区应以乡、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
1瘠地建立公墓,集中理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理葬。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法律法规与
有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
第十五条 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墓,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运入广东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兴建公墓须按国家 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有权审批
的 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未经批准而设立的经营性公墓,不准营业。经营性公墓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兴建和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兴建公墓所需用地,按非农业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用地手续。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 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 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 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 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 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 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 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 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 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纳入城 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立的市、自 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 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 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服务站等殡葬设 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 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 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 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 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在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 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 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 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 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 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 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 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馆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 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 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华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 农村的公益性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 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 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 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 、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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